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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占地11年拒搬迁 法院强制执行一天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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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倩婷 发表时间:〖 2015/9/17 浏览人数:〖 5070945

    2015年9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在港北区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国土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强制执行了罗某盛等11人迁出普罗旺斯东北角土地十一案,对位于普罗旺斯东北角已被征收土地上的5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当天共强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米,依法收回土地面积1150平米交付申请执行人。
    土地补偿决定生效,原使用权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
    因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批复,同意贵港市人民政府收回原贵港市苗圃国有建设用地0.9712公顷(住宅用地)。
    2004年4月22日,贵港市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贵港市2003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4]44号),发布了《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第四号),决定收回包括被执行人罗某盛等11人使用的宅基地在内的原贵港市苗圃0.971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
    2004年7月16日,贵港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第十六号征用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贵政函[2004]133号),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用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费用等进行公告,并明确贵港市苗圃的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由其它部门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贵港市苗圃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在10年多时间里,被执行人罗某盛等11人未能与市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4年5月13日,贵港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罗某盛等11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对他们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并要求他们自补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归还使用的已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后,除被执行人赵某1人外,罗某盛等10人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后,罗某盛等10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贵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罗某盛等10户和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的赵某1户未按生效补偿决定履行搬迁义务。贵港市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向罗某盛等11人发出《履行行政补偿决定催告书》并进行公告,要求他们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归还使用的已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搬迁完毕。但是催告期限届满,罗某盛等11人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6月26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向港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教育疏导,恩威并施,为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由于被执行人罗某盛等11人使用土地距离土地被收回时间已经超过10年,现土地上已经建起五间楼房,建筑面积达1500平方米,其中三间还有人居住。近期以来还发生了多起涉及征地拆迁执行案件的暴力事件,如果这批案件强制执行准备不足或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可能引发当事人采取过激行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港北区人民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张志海院长亲自出马,多次前往被收回土地现场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具体情况,作出风险评估后,分别向港北区政府、贵港市中院汇报,并指示执行法官把相关工作做实、做细,多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争取以和谐的方式解决。
    对此,承办该批系列案的行政庭法官积极行动,对被执行人赵某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执行,与被执行人罗某盛等10案一起,向上述11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15日内履行搬迁义务,并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该院联系港北区政府相关部门干部、通过被执行人亲属、朋友等,作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对案件相关的法律政策、经过程序等进行宣传和解释,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经过多途径、多层次的法律宣传工作,大多数被执行人的抵抗情绪得到缓解,表示不会采取过激行为,但在被收回土地上居住的几户被执行人对土地补偿期望值过高,提出不切实际的补偿标准,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
     周密部署,强制执行,交付土地
    在扎实地进行群众工作的基础上,评估执行风险,强制执行时机逐渐成熟。港北法院抓住时机,由张志海院长亲自主持会议研究制定初步执行方案,确定具体执行方法、人员参与、后勤保障等问题。初步方案确定后,港北法院立即将相关工作向港北区委、政法委汇报。港北区政法委对此高度重视,就具体执行方案多次组织港北区公安、检察、法院及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执行方法,要求一定要把案件处理好。为顺利完成强制执行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冲突和对抗,参加会议部门群策群力,对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全面排查,分别制定预案,做到责任落实到部门、细化到个人。经过多次协调会议,执行时间、方案最终确定,一切准备工作全部就绪。
    9月9日上午6时,法院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执行指挥长黄桢副院长宣布执行开始,并依法宣读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和执行纪律。为配合法院的执行,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出动了约200名公安干警到场协助,负责执行现场的稳控、警戒和保卫,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执行开始,法院干警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对执行现场进行清场,动员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离开执行现场。法院还邀请了检察院、纪委、人大、政协等部门见证本次执行活动,在这些单位的见证下,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房屋内的所有财物进行一一清点、登记造册,并全程拍照和录像,并由港北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将被执行人所有财物分类打包,装车运送至已事先准备好的地点妥善安置。被执行人财物全部搬迁完毕后,黄桢副院长宣布,法院强制执行搬迁完毕,涉案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罗某富等11人对土地不再享有权属权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机械进场,对被执行人罗某盛等人的5间房屋进行了拆除,至下午17时30分,拆除作业全部完毕。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由于部署周密,执行前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到位,群众法律宣传工作细致,各部门协调配合有序,没有出现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或者过激行为抗拒执行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现象,被收回土地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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