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判一起醉酒驾驶并滋事案,被告人郭某(男,35岁)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一辆“欧铃”牌小型汽车在朱王线井陉县蒿亭村路段行驶,由于该路段正在进行排险施工,为防止发生危险,施工方要求过往车辆按照指挥依次通行,郭某被拦停后表示不满,与指挥人员发生冲突。后被警察控制并带离。当日抽取郭某静脉血液检测样本一份,经法医鉴定,该在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该曾因被行政拘留处罚,且醉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和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等情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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