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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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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文亮 发表时间:〖 2015/9/2 浏览人数:〖 5070220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详细部署。一时间依法治国被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然而何为依法治国,怎样实现依法治国?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我国先秦时期的法学家商鞅说:“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战国时期的法学家韩非子说:“治民无常,惟以法治。”这些都是古今中外关乎“依法治国”最早的记载。然而前人所谓之“依法治国”不过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究其根本:“人治”是实质、是目的,“法治”是形式、是手段,同当前法治社会的依法治国大相径庭。
    法治社会的依法治国应当是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础之上,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高无上,政府权力受限制,保障人权为条件的依法治国。故而依法治国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利主体普遍的遵循具有正义和秩序价值的良法体系以实现人权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社会的依法治国以良法治国为前提,以司法公正为基本要求,以权力制约为内在机制,旨在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确保人权制度建立。
中国社会深受几千年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实现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实现依法治国艰险重重。但在各方面矛盾突发的社会转型期,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必然选择,依法治国是强国富民的必行之道。实现依法治国应当理清以下几点:
    首先,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是核心。宪法是人民民主的保证,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真正的主人;宪法是“法律至上”的保障,法律的权威,不是法治社会所独有,但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却只能在法治社会里得以实现,宪法保障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只有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依法治国才能使人民真正当家做主,避免法律沦为特权阶层“人治”的工具。
    其次,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关键。依法行政是践行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的基础;依法行政是确保行政管理统一性、连贯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亦是不断提升行政效率的必要手段。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来源有法可依,行政职权的行使遵守法律,而且作出的行政行为既要合法,更要合理。行政权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其不加以约束其危害不亚于洪水猛兽。依法行政就是戴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头上的“紧箍咒”,使其不得恣意妄为,而要依法办事、有据执法。
    再次,实现依法治国,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机构是保障。公正是司法的目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高效是司法的要求,是我们党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权威是司法的保障,是司法活动得以良性运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情决定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别国的具体模式,但科学配置、规范权力,实现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以及司法系统内部权责的相互分立、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确保国家机器协调、顺畅、高效运行,却是非常必要。这亦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
    最后,实现依法治国,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重要措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党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领导。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委直接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进行干预,而应当是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以及对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监督,同时着力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实施,从而培养起让党放心、让人民放心的,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只有在思想指导上、在队伍建设上发挥党的监督和领导作用,在业务上大胆放手、果断放权,才能够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才能够为实现我们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远大目标发挥出应有的贡献。
    自十八大后,宪法日的设立、《立法法》的修订、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司法改革的全面实施等一系列举措让广大民众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我们坚信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建设构想也一定能够如期完成。(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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