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讨回自己的工资,原本合情合理合法,但如果讨要过程中不注意方法,采用过激手段,不仅可能会良成大错,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2月24日下午,彭某某来到芷江县晓坪乡小冲村找贾某某催要1.5万元工资,因贾某某不在家,彭某某便守候在贾某某停放在小冲村谭公坪组的悦达起亚小车旁边,一直等到当日晚20时许,贾某某仍未现身。彭某某越等越气愤,一气之下便把贾某某的小车给烧了。后经鉴定,被烧毁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就民事赔偿与贾某某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2015年7月6日,以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提醒:现实中无论自行讨债还是雇人讨债,尺寸都很难把握,大量案例反映了一些债权人讨债讨成被告人,维权维到坐牢的悲剧,被告人彭某某就是其中之一。另外,在讨债过程中,如果为讨债而拘禁他人,讨债人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如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了非法搜查的,还有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如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就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如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等。(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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