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了一起因摆摊抢生意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效促进了社区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但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均在芜湖市某小区大门口摆摊卖水果养家糊口,2014年9月9日22时许,两人因互抢生意发生争执,刘某开始拿着一把切水果的弯刀与对方发生争吵,后双方均拿起一把西瓜刀对峙,然后刘某将郭某某左胳膊砍伤。经依法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先后向郭某某支付相关经济损失65000元。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且刘某取得郭某某谅解,依法从宽处罚。刘某使用管制刀具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且郭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可酌情对刘某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我国有句古话,同行是冤家。作为同行,业务、市场基本相同,但却有各自的具体利益,竞争、冲突在所难免。但竞争对手并不是敌人,而是可以学习的同行。以谨慎的态度将每次威胁当作一次机会,灵活巧妙地避开攻击,便能化戾气为祥和,将双方略显尴尬甚至暗流涌动的场面转变为一次展现自身专业优势的绝佳机会。(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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