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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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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月娟 发表时间:〖 2015/8/17 浏览人数:〖 5070423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农村基层组织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权力日益扩大,但与此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我院2012年受理该类型案件6件,2013年受理该类型案件1件,2014年受理该类型案件3件。
    我院在审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尤其在法律适用时,发现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此条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难以处理。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简称为《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公务繁多,加上该《立法解释》采用列举式的规定,难免有所遗漏,其中第七项中使用“其他”字眼,更使得该《立法解释》存在很多的模糊性。
    以我院审结的一起城中村村书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开发商资金的案件为例,被告人到底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有争议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我院则认为被告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判处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方面城中村改造也是经过政府批准的,政府对城中村改造也要行政管理,貌似符合《立法解释》第七项规定的情况,但另一方面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只是进行审批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政府并未实际参与到其中,并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以法律和《立法解释》对此规定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处理。
    《立法解释》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从事公务”的范围不明确,比较模糊,所以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从事公务"的定义、范围。笔者认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就要看《刑法》九十三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从事公务”怎样界定了。从事公务,就是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界定行为是否是公务标准,应有两个要件:第一,必须属于协助人民政府行使的管理工作,而不是村委会的自治事务;第二,该事务必须属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属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行为。只有明确界定了“从事公务”的定义和范围,才能明确判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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