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霍某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花山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霍某某现年36岁,因感情问题而致精神疾病已近10年,现随其父母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小区从事垃圾清运工作。2015年3月21日5时许,被害人唐某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途径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桥路绿洲花园售楼部时,霍某某认为唐某某朝其吐痰,遂驾驶电动三轮车追赶并将唐某某撞倒。霍某某下车后持铁锹击打被害人头部、上身等部位,致唐某某面部受伤。后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5月28日,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霍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还查明,被申请人霍某某在其承包垃圾清运工作的社区周边几个居民小区从事垃圾清理工作的过程中,多次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过多次暴力行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依法应当予以强制医疗。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霍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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