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都是以出海打鱼为生的黄某三名渔民,虽也偶有听说休渔期是禁止出海打鱼的,但还是抱着侥幸从众心里顶风试法,不想这一试倒真触犯了刑律。8月3日,黄某等三人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劳水产品罪单处罚金1万元。
今年6月12日,闲来无事的黄某等几名渔民明知是休渔期,仍然冒险驾驶渔排到企沙镇蝴蝶岭附近海港捕劳作业,不料被海上巡逻的海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作案工具渔排、电拖网等设备。抓获时,每人仅仅是捕获到了10多公斤的海产品。 5月16日至8月1日为2015年夏季休渔期,这一期间主要是根据水生资源的生长、繁殖季节习性等,避开水产品繁殖、幼苗生长时间,禁止相关人员在相关海域捕捞,以此保护海资源。很多渔民都知道有休渔期一说,但有些渔民还是不以为然,法律意识淡薄,依然违规捕捞。 港口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黄某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当庭作出了前述判决。面对法院判决,黄某等人后悔不已,抱着侥幸心理违规捕得了10几斤鱼,却损失了1万元,真是得不偿失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在此也提醒广大渔民,勿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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