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因交通肇事拒赔付,防城区法院对其存在防城区某某银行的存款16682.12元强制扣划,使这起拖欠三年多的交通肇事案赔偿款一步到位。 2011年10月14日,张某某驾驶桂PFXXXX号二轮摩托车,从防城镇伯南公园往防东方向行驶,行至百家惠超市路口路段时,碰撞到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0月25日,防城交警大队作出防区公交认字(2011)第00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某无证驾车上路行驶,在行人通过通道时未有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黄某某无过错,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当天至2011年11月1日(共18天),黄某某在防城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合计12783. 28元。2011年10月15 日,被告张某某向黄某某支付医疗费1500元。因张某某只支付了小部分赔偿款后拒付余款而成讼。防城区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依法判令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6012.12元。期限届满后张某某仍不履行,黄某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因交通肇事后长期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申请人黄某某也未能提供相关执行信息,法院执行人员虽经多方努力也执行无果。今年给院在倾力执行积案中再将这此案件恢复执行。8月3日,该院再次通过房产局、车管所、银行等进行查询,发现张某某在东兴市和防城区某某银行分别都开有户,当日立即到东兴某某银行查询,发现张某某的卡上只有28元,执行员又马上赶回到防城区某某银行进行查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张某某在防城区某某银行账户上有16682.12元存款,法院遂依法强制扣划其应付赔偿金额,至此拖了三年之久的案件经过执行员的努力圆满执结。(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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