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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持刀抢窃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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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天华 发表时间:〖 2015/8/5 浏览人数:〖 5071211

    近日,昭通市中院在巧家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抢窃一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被告人某,出生于巧家县小河镇某村,某中学在校学生。2015年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在小河街发现正在赶集的被害人张某身上有很多现金,产生抢窃的念头。便一直尾随其后,并伺机买了一把弹簧跳刀藏在身上。下午四点多,被害人张某准备驾驶摩托车回家。被告人赵某上前搭讪,请求被害人将其带回家,并承诺给被害人50元钱。被害人张某发现是一个少年,而且又是同一条线路,还给自己钱,便同意搭乘自己摩托车。二人车辆行驶到半路的一片树林里,坐在被害人身后的赵某突然拿出跳刀,很很就往正在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腹部一刀,还未等张某反应过来,赵龙拔出刀来,往被害人张某胸部又是一刀,二人随摩托车跄踉倒在公路边上的侧沟里,被害人张某呻吟哀求赵某放过他,钱拿走就算了。此时,被告人赵某哪里听得进,滴血的尖刀又很很扎进张某脖子,被告人赵某不顾张某哀求,将张某身上的七千多元钱抢走,仓惶逃离现场。次日清晨,被害人被路过的行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起视频,走访群众,证实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迅速出警,将正在家中酣睡的赵某抓获。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问被告人赵某,你给知道抢人是犯罪:不知道。你是一个小孩,被害人是中年男人,你去抢他,你不怕吗:不怕。你抢钱做什么:买东西吃。你家里没有拿钱给你吗:拿了,每月固定给400元,不够用……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法庭最后陈述,表示“没有啥说的,接受法律处罚”。面对金钱诱惑丧失人性,一个少年可能将在监狱中度过美好的青春年华。(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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