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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对簿公堂只因意外 息纠纷公平责任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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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松 发表时间:〖 2015/7/30 浏览人数:〖 5071419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亲兄弟对簿公堂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法院本着公平原则,由被告就原告之子小尹意外死亡进行适当补偿。
    原被告系亲弟兄。2014年农历11月14日下午3时许,原、被告等十余人帮其父亲杀过年猪,在拉猪的过程中,被拖拉的肥猪挣扎将猪圈的围墙撞倒。原告之子小尹被发现时已死在被告的厕所里面,其身上压有空心砖。原告认为,其子小尹系被被告家的猪圈空心砖倒塌打死,被告对小尹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近20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在起诉书中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认为,事发当天所杀的肥猪是其父亲的;参与拉猪的全部人员均为其父亲所邀请;猪圈的所有人为其父亲;死者小尹系未成年人,原告作为小尹的监护人,在此期间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损害原告任何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原告明确放弃追加其父亲为本案被告。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猪撞倒的猪圈及压在小尹身上的空心砖系被告所有。原被告系亲兄弟,双方当天系帮其父亲杀过年猪。就本案来讲,被告对小尹的死亡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但小尹死在被告的厕所里面与被告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俗话说的好,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从有利家庭团结,社会稳定出发,由本案被告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因小尹意外死亡进行适当补偿较为适宜。
    在本案中,小尹的不幸离世带走了整个家庭的幸福,我们对小尹的不幸深感惋惜。小尹的不幸再次警示我们,安全隐患无处不在,我们需谨慎防范。(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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