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依法调解结案原告某租赁公司、韩某某诉被告吉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当场返还原告轿车一辆,一起因他人租赁行为引发的非法占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14年6月13日,案外人唐某以蒋某的名义向原告某租赁公司租赁轿车一辆使用。2015年6月,原告通知蒋某给付拖欠的租金,发现蒋及车辆均处于失踪状态。后原告通过GPS查找,发现该车停放在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岔河村某组,并被被告吉某扣押不放。为此,原告向市政府反映情况,市政府即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双方调解,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建议原告方依法通过诉讼维权。原告方遂于7月7日诉至福泉市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将车扣押不愿交还原告是因唐某骗取了被告的挖机修理费,被告要以该车作抵押;同时,被告担心唐某来索要该车,无法交还。交谈中,针对被告尚未意识到其私自扣车的违法性,承办法官做了耐心的法律宣传,通过释法析理,列举事例,使被告终于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同意将该车返还原告。为打消被告担心唐某事后索车的顾虑,告知在其交还车辆给原告时,由原告出具收条。针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请,法官同样进行法律释明,让原告认识到该诉请不具有合法性。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当场返还原告轿车一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市委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收到轿车后,对法官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双方皆服的办案效果赞不绝口。(福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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