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法官,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这笔钱能要得回来,对我们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啊!”东兴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法人张某激动地说道。7月10日,东兴法院主办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刘某答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支付利息25万元。 刘某与东兴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双方业务往来频繁。2011年10月,刘某对其称因生意扩张,急需用钱,请求借款100万。但因借款数额较大,贷款公司犹豫不决,刘某便以其位于东兴市某工业园区和旅游度假区的两块地作抵押,且借款期限仅为2个月。贷款公司最终答应借款100万,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刘某却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公司多次催促,但刘某却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久刘某便杳无音讯。无奈之下,2015年1月29日,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 东兴法院法官受理案件后,虽经过多次努力,却一直无法找到刘某的踪迹,案件陷入了僵局。2015年4月16日,案情出现了转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到法院调阅刘某的案宗,才获知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于永州市江永县看守所。主办法官立即抓住这个机会,于6月24日驱车10多个小时前往700多公里外的江永县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刚开始,双方互不退让。“冤家宜解不宜结,更何况开门做生意的最重要的讲求和气。”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不再像先前那样剑拔弩张,贷款公司也不再坚持索要25万的违约金。最终,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东兴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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