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包某驾驶一手扶拖拉机从其藕煤店里拖了一车藕煤来到一斜坡上时因装载太多无法驶上去,便叫周某及胡某、蔡某等人帮忙推车。由于该车制动性能差,在包某换挡时手扶拖拉机突然往后退,周某避让不及被撞倒在斜坡边下,该手扶拖拉机也随之侧翻。 事故对周某的尿道和膀胱均造成了伤害。事发后,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0余天,伤情被鉴定为8级伤残。因在赔偿上无法与包某达成一致意见,周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包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63846.58元。 判决生效后,包某仅支付了11000元作为赔偿,其余款项的赔偿义务其均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包某家中劝其履行判决义务。面对执行干警,包某不但不理会执行干警的劝说,还态度蛮横地与执行干警争论不休,视判决书为一张白纸。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月29日,法院执行干警再次前往包某家中执行。法院干警多次劝说,包某都拒绝履行义务,且态度极其恶劣。为此,执行法官对包某进行依法拘留。见法院动真格,也迫于法律的威严,包某最终承认了错误并赔偿了周某的损失,该案得以执结。(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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