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日,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吴均贵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4月3日凌晨1点,被告人吴均贵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仍携带5500元人民币假币搭乘一辆出租车从防城前往东兴,途经东兴市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55张100元面值的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鉴定,涉案的55张人民币均为机制伪造币。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吴均贵所持的55张假币竟是一眼就能辨明真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持有假币的量刑起点是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均贵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鉴于被告人吴均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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