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低价向小偷收购了几只大头龟,自以为捡了大便宜,却不料这种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罚金8000元。 现年23岁的陈某某系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名装修工人。2014年6、7月间,范某某(另案处理)从陈某某处打听到大头龟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后,于7月的一天凌晨,窜至被害人宋某某位于防城区扶隆乡的家中,将8只“大头龟”和1只“水鱼”盗走。事后,范某某将其中的4只大头龟带到陈某某的家中出售。陈某某明知范某某所售大头龟为盗窃所得,但仍与其讨价还价,并以1750元的低价进行收购。 经鉴定,该4只大头龟为鹰嘴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鉴定价格为3180元。案发后,该4只大头龟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宋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获取利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收购的大头龟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未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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