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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超市购物被鼠咬获赔两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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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娇 田海 发表时间:〖 2015/6/15 浏览人数:〖 5070199

    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014年9月4日晚,庞女士在防城港市某超市购物时,一只老鼠突然蹿出,朝她的脚趾头咬了一口,顿时鲜血直流。  
    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开车将庞女士送去医院,陪同她去注射了狂犬疫苗,并承担了医疗费和交通费。经医生诊断,原告伤口三级暴露,发病几率相对较高,要求在一个月内注射4次狂犬疫苗。
    据医生介绍狂犬病潜伏期最长能达到20多年,目前无法确定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目前鼠咬伤会不会给庞女士带来危险,还不能完全确定。
    庞女士说,鼠咬伤对自己造成的影响除了惊吓、出血和伤痛外,最让她担心的就是狂犬病,毕竟谁也无法说清楚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一想到狂犬病的发病率,还是让她难以安心,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请港口法院判令被告赔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3千元。
    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审理认为,庞女士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到超市购物,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超市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购物场所和环境。但本案中超市方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致使庞女士遭受人身损害,该事故给吕女士的身体、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和压力,超市方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脱对此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600余元,驳回庞女士的其他诉求。(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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