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将会面临原判刑罚执行的风险。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罪犯石某某的缓刑一年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2月4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该院依法向石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将缓刑考验期间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逐一向其告知,同时向石某某所在的江永县司法局送达了该罪犯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江永县司法局收到石某某的相关材料后,多次联系石某某未果,并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同年4月7日、同年4月20日到石某某家中送达警告决定书与限期报到通知书,但石某某仍未报到,且无法联系。现脱离监管已超过1个月。鉴于以上情节,江永县司法局书面建议该院撤销对石某某的缓刑。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石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芜湖经开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