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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对首例环境污染案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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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宁 发表时间:〖 2015/6/12 浏览人数:〖 5070276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6月1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对长武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首例环境污染陕西煤化某企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咸长环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陕西煤化某企业长武二甲醚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硫回收装置未调试完成,未取得环保试运行批复,开机试生产,产生恶臭气体,污染周边环境。申请执行人认为,陕西煤化某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陕西煤化某企业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煤化某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武县环境保护局的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裁定对陕西煤化某企业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以上人物均系化名)(长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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