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的开设赌场罪,一般指为赌客提供场所,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筹码等,接受赌客投注赌博的行为,但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亦构成开设赌场罪。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一电玩城老板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2月11日,芜湖市某动漫城老板李某在其动漫城二楼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高手”一台,该机具有6个独立操作单元,可供6人使用;“金陵十三钗”一台,该机具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可供8人使用,供他人赌博,并由相关工作人负责收银及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同年2月12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该动漫城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抓获四名参赌人员,并依法扣押赌资2900元。同年3月16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李某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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