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李某某因一时贪念,和“损友”凌某某打起了盗窃好友助力车的主意,经二人“天衣无缝”的合作下如愿偷到好友的助力车。但这种“好事”却换来刑罚。6月4日,被防城区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和凌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以先偷配钥匙再伺机盗车的方法窃取其朋友刘某某的助力车(宝菱牌,型号BL48QT-8,车架号LSNTBF2A9D0000968,发动机号510500968,鉴定价格2700元)销赃换钱。之后,二人趁刘某某骑车出来玩耍之际,由凌某某借故将刘某某的助力车骑走偷配钥匙备用,再由李某某将刘某某带至其家过夜。刘某某熟睡后,李某某遂用上述备用钥匙将刘某某的助力车开锁盗走藏匿。次日,刘某某发现其车不见,二人假装帮忙寻找未果。刘某某离开后,二人将该车推出销赃未遂,便由凌某某自用。 同年9月10日,刘某某的堂兄刘某某在港口区仙人山加油站附近发现上述被盗助力车后遂报警。公安民警抓获凌某某,并根据其供述于当晚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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