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朋友关系,看到韦某因资金短缺生意出现困难,黄某慷慨解囊借钱给韦某帮助解决燃眉之急,不料当自己资金紧张想讨回借款时却被对方百般推脱,无奈之下黄某只好走上法院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黄某和韦某是朋友关系,韦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先后于2007年10月和2008年9月两次向黄某借款合计人民币47000元,并于2009年2月1日立写借条,载明:兹有韦某于2007年10月份借黄某45000元人民币;2008年9月份借黄某2000元人民币,合共47000元人民币,特立此借据。借款人韦某,落款时间2009年2月1日。 2013年底,黄某资金紧张,要求韦某偿还借款,但韦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黄某只好于2014年6月19日诉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韦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先后两次借到黄某人民币合计4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要求韦某偿还借本金,理由成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黄某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 据此,防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某偿还给原告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韦某承担诉讼费。(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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