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年前拖欠摩托车修理费100元,车主一时冲动与修理店店主发生争吵并将其打伤,结果不仅要赔偿7000元,还被判处拘役3个月,真是“亏”大了。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3个月。 现年37岁的黄某某系防城区滩营乡一名农民。去年10月4日下午3时许,黄某某在滩营乡新街路口的韦二摩托车电动车精修店附近,因两年前其维修摩托车拖欠韦某某修车费100元的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黄某某将韦某某打致轻伤。案发后,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韦某某经济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投案自首,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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