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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无业游民凌晨化身“黑夜神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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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雪 钟翔 发表时间:〖 2015/5/31 浏览人数:〖 5069774

    现在很多杜撰的小说中,“神偷”都过着奢华的生活,被很多人崇拜,但是现实生活中,奉劝想要不劳而获的人千万不要模仿,因为盗窃是违法行为,不仅不会让你过上虚构出来的奢华生活,而且等待你的将是牢狱之灾!
    2015年5月25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凌晨偷车,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李某德,22岁的年轻男子,防城港市港口区居民,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某小区,无业的他为了生活想到的不是出去打工赚钱,而是在凌晨做起了“黑夜神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4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人们已经进入梦乡。被告人李某携带手电筒、剪刀等工具来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内寻找盗窃目标,在该小区第一栋东侧的第一个楼梯口处发现被害人龚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火鸟牌二轮摩托车,便利用剪刀等工具用剪线接线的方法启动摩托车骑走,之后将该车骑往黄某波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的家中并让其帮助销赃。
    2015年1月1日,公安民警在黄某波家中缴获该车。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80元。被告人李某德在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德归案后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并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德配合办案人员追回赃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故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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