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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适用法院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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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卫平 发表时间:〖 2015/5/27 浏览人数:〖 5070548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公布了这一意见,意见于5月1日起施行。这一改革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立案登记制作为破除民众告状难的重磅改革,不仅有效的保障公民诉权,还将有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对司法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必须正确理解这次改革举措,防止误读。
    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本来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审查,或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一并审理,法院却经常在审查立案阶段,就简单地以不符合条件为由,将原告的起诉拒之门外。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控制过于严格,过分谨慎,诉讼门槛过高或开门太窄,一些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同时法院案多人少,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社会转型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也导致法院有时选择性立案,将一些棘手案件拒之门外,立案审查制成为不予立案的最好理由。
    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对起诉的形成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同时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终结的;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因此要正确地理解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度变立案登记制后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的范围。登记不等于受理,法院能不能立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些群众对立案登记制产生了一些误读,误以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其实不然,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因非法律因素所导致的“立案难”现象,立案依然要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对于管辖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总之,“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变,不是否定法院的审查功能,也不是降低法院可审理案件的条件,更不是将立案工作粗浅地简化为单一的登记手续,而是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渠道,让更多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化解。这一改革举措使法院的诉讼审判更加亲民、便民,也是向大众普及法律观念,把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到法治轨道上的一条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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