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国珺 芜湖经开区法院
90后小伙柴某某在芜湖市一家贸易公司做白酒销售,平时接触不少卖酒的小店,接触中,有的小店想要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为了赚钱,2013年9月至11月间,柴某某在淘宝网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李某(另案处理)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中,购买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注册商标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再加价销售给他人。谁知在销售中认识了开酒店的朱老板,朱老板连续几天购进了价值十一万余元的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在囤积了大量假货后,朱老板就利用柴某某售假不敢报警的心理,将柴某某及其陪同朋友、送货司机非法软禁起来进行殴打、恐吓、勒索并要求被告人返还购酒的钱,银行卡中不够的数额要求其写下欠条,按期归还。第二日朱老板将三人放走,被告人柴某某回家后害怕朱老板会继续勒索报复,遂于2013年11月22日,主动向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接受调查。侦查机关依法对朱老板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立案侦查,予以另案处理,朱老板等人的暴力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本案中,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柴某某销售的假酒进行了扣押。经鉴定,被告人柴某某销售的涉案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销售金额达121600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被告人柴某某系初犯,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几岁的花样年华,本是应该奋斗努力的时刻,被告人柴某某没有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抱着侥幸心理售假牟取非法利益,不仅被别人勒取了钱财,还触犯了法律。正所谓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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