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铮 三河法院
近日,三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施工现场吊车司机违规操作导致砸伤原告陈某左手,陈某遂将包工头甄某、吊车司机刘某诉至三河法院。三河法院判决甄某、刘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3756元。 原告陈某系被告甄某雇佣人员,2012年4月17日原告在三河市杨庄镇某村甄某承包的工地施工时,因被告刘某雇佣的吊车司机违规操作,致使吊车料斗砸了原告的左手,造成陈某左手中指骨折。陈某被送往三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陈某的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起诉甄某、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431元。 三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甄某系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甄某与被告刘某系承揽关系,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刘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定被告甄某承担30%责任,被告刘某承担70%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用手扶的危险性而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当适当减轻致害人刘某的责任。判处被告甄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1252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2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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