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儒莲 罗铮 三河市人民法院
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和袁某(女)夫妇二人在一个月内先后10次盗窃三河市高楼镇某村村民种植的西瓜等作物,最终在偷瓜现场被抓,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4年7月起,被告人刘伟和袁某先后10次盗窃三河市高楼镇某村村民王某、刘某、邵某、刘某家的种植的西瓜、茄子等农作物,7月18日晚,刘某和袁某在盗窃被害人王某种植的西瓜时,惊动了正在睡觉的王某,王某遂打电话报警,刘某、袁某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三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分或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鉴于刘某、袁某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它参与的盗窃行为,属坦白,应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正处于怀孕期间。依据上述事实,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袁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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