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世强 林昱钢 上思县人民法院
4月8日,经过上思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被执行人邓某某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一起腾退土地案得到妥善执行,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避免了矛盾升级。 2001年4月30日,上思县直属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合同》,约定上思县直属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将直属库院内部分的土地出租给作为合同乙方的邓某某,租赁期为二十年。同时约定如属政府有新的政策文件精神,不允许出租的,甲方未到期收回租地。租赁期间,邓某某在租地种植了果树,圈起了猪栏。后因政策调整,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粮食仓库基础设施建设,需收回上述租赁土地,对粮食储备仓库进行扩建。 2012年6月12日,上思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向邓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邓某某不肯腾退。2012年12月17日,上思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向上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租地退还上思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上思法院一审、防城港中院二审判决均支持上思县储备粮管理公司的诉请,但邓某某拒不履行判决。 2014年9月,上思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向上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涉案土地的腾退不仅是法院的执行标的,也关乎到国防战略和粮食宏观的调控。上思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邓某某,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但被执行人邓某某态度强硬,坚持让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其赔偿至少20万元。 针对该情况,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退出土地公告,敦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觉退出。而对于被执行人的赔偿要求,执行分管副院长梁家产则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先搬离,赔偿问题可以另案起诉”的解决方案,并承诺将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法律诉求,进一步消除被执行人的心理顾虑。最终,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得到了被执行人邓某某的认可,并答应自觉退出土地。2015年4月8日,被执行人邓某某主动腾退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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