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镜光 林文瑶 防城港中院
【判决结果】 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析,认定侯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承担70%民事责任,黄某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即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28日,侯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许某从防城区江山乡公路右边南侧路面行驶,黄某的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按该道路逆行方向左边车道内,候某驾驶摩托车躲避不及,撞上了该路边停放的摩托车,造成侯某、许某受伤,许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两辆肇事摩托车虽然还在事故现场,但是车辆位置已经移动。由于事故发生时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现场受到破坏,双方陈述不一致,缺乏直接有效证据等原因,交警大队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只能作出现场勘验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经交警部门对两辆肇事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发现,候某的摩托车前照灯和黄某摩托车前照灯均不合格,受害人许某没有佩戴头盔。 许某过世后,黄某支付给侯某2万元作为死者许某丧葬费用。但黄某的赔偿数额并未达到侯某的预期,为此,候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8:2,即黄某承担80%,侯某及许某承担20%。黄某不服,遂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一审确定黄某与侯某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法官说法】 二审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在夜间无路灯照明能见度低的环境下将二轮摩托车违章停放在按道路逆行方向左边车道内,以及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等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应按照道路顺行方向紧靠右侧停靠;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临时停车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此外,侯某在夜间驾驶摩托车应当降低车速,小心驾驶,当其发现对面方向有车灯光时,在无法判断前面路况和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侯某同样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出限速标志明的最高时速。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而案件中的死者许某在搭乘摩托车时没有佩戴安全帽,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帽。 综上,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析,由侯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黄某担次要民事责任,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温馨提示】 侯某的不当驾驶和黄某违规停车,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恶劣后果,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人身、财产伤害,而且还让一个家庭承受了失去亲人的痛苦。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黄某和侯某在夜间行车时应当谨慎驾驶,提高警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再次为广大司机敲响了警钟。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常念安全“紧箍咒”,牢记规章“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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