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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解决基层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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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昭鹤 发表时间:〖 2015/3/21 浏览人数:〖 5069892

作者:曾昭鹤   吴川市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去年,吴川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以人民满意为目标,把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各类矛盾与纠纷,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14年,该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484件,以调解和调解后撤诉方式结案795件,占收案总数54.22%,自动履行率达到95%,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有些民商案件依法判决了,却是案结了事不了。因此,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吴川法院注重查明事实,查找纠纷形成的症结、矛盾集聚的焦点,认真揣摸各方当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运用法律心理学知识,因人因案而异,区别情况,“对症下药”,然后才妥善处理。例如,该院受理何某诉其子杨某赡养纠纷案,何某只有一子,何某对其子宠爱有加,造成其子娇生惯养,成家后对老母亲不闻不问,何某愤而起诉。被告何某是个生意人,很要面子。审判人员找他谈话时中发现,他很害怕公开开庭审理,害怕被法院判决。原因是怕被太多人知道他不赡养母亲,背上不孝的骂名,没有脸面。抓住这一要害后,审判法官便邀请当地的妇联派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本案的审理,由妇联的同志直接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而法院则从原、被告的邻居们了解此案的背景和原因,并多次深入到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中了解本案纠纷的原因及杨某的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到本案纠纷的原因是由于杨某做生意有钱后常参与赌博,而其母亲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报当地派出所要求捉其儿子。为此,做儿子的怀恨在心,拒绝赡养母亲。掌握了讼争焦点后,法官又邀请当地派出所对被告做治安宣传教育,被告在法官的共同劝导下,主动向其母亲承认错误,其母欣然接受调解,当即撤回起诉。
    二、立案先调解,尽早化解矛盾
    在立案时,通过审查起诉状、询问有关情况,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摸清当事人的性格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必要开庭和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在立案时及时进行调解,充分调动社会调解组织力量,防止诉讼中矛盾升级。去年以来,该院立案时调解处理了此类纠纷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58%以上。调解此类案件数比例高,具体做法: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工作部署到位。二是建立完善的机制,层层狠抓落实。三是践行司法为民,彰显司法亲和力。四是尊重司法规律,巧用手段方法。例如,该院受理的李某某等39名下岗工人诉广东××生物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经查,广东××生物装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严重困难,计至2012年止,拖欠原告李某某等39名职工工资100多万元。这是一起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群体诉讼,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李某某等下岗工人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对此,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考虑到下岗工人的经济困难,为确保他们有能力打得起官司,对他们提供了司法救助,批准这批案件的受理费予以缓交。同时,要求立案庭法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多做疏导调解工作,妥善审理好这批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下岗工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立案时第一时间与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向其宣传劳动法,并邀请该公司所在地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善于调解,会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参与到调解工作中,辅以“五心”调解法,即“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公心”,对公司的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基层调解组织的力量和法官们的努力,公司同意分期付清拖欠的39名工人工资100多万元。在立案不到5天的时间里,双方达成协议,39件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工人们对此均表示满意,并送锦旗到该院以表谢意,这个以调解达到止息集体纷争的成功案例,中院《简报》进行了转发,《湛江日报》在说法栏目中进行了报道 。
    三、借助社会力量,适时开展调解
    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利用接触当事人的机会,讲解法律、组织调解,并有意识地采取委托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即相对“弱化”法院的参与程度,淡化打官司的“氛围”,将案件委托给与当事人关系比较密切的基层群众组织,或曾在诉讼前接待处理过该纠纷的工会、妇联、乡镇综治办等部门进行调解,发挥他们熟悉当事人情况、了解矛盾纠纷的优势,采取亲情感化、舆论引导、法律教育等方法,力促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让当事人明白调解不仅是从“行动上的解决”,更是从“心理上的解决”。如遇到亲朋好友托关系、讲人情,便因势利导,借力使劲,借机向说情者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主动利用他们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促成调解。如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官在送达应诉书时,在对郭某释明法律、讲明道义的同时,将此案委托给与双方都是朋友关系的镇综治办主任林某进行调解,而承办法官则只把好调解指导关,巧用“亲情”调解法,促成调解。由于调解工作到位,此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又如,程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骂打架,分居多年视为路人,但黄某坚持不离婚,欲拖住程某,以求玉石俱毁。案件诉到法院后,黄某仍持有这种想法,认为法院判离就是偏袒对方或被对方收买。为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即找了一位有“脸面”的人来法庭“说情”。法官因势利导,通过这位有“脸面”的人作“说客”做黄某的思想工作,阐明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消除其对法院不信任的猜疑,最终促成了调解离婚。
    四、依靠法律手段,尽量达成和解
    该院对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不是简单地一裁了之,而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时,依靠强制措施的震慑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例如,林某诉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依法扣押谢某在广州的机械前,法官首先找到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广州市海珠区二手机械市场管理处,将该案的情况简明扼要地向管理处的同志们阐明,并力邀管理处派员配合法院执行扣押工作,同时恳请管理处的同志出面做被告的调解工作。在管理处的同志协助下,当天便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并对谢某不讲诚信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告诉他如果不提供有效担保,被扣的机械将至结案时才能解除扣押,这样将严重影响其经营。谢某慑于法律的威严,经权衡利弊,在保全中与林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天便申请解除扣押,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调解解决争讼,既能省事以能省力,不仅免去了庭前调查取证的耗费,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圆满解决纠纷,缓解对立情绪,达到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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