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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验收房屋后拒不退还押金,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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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台区法院刘璐 发表时间:〖 2024/10/17 浏览人数:〖 54591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退还房屋押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2023年11月1日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郭某房屋居住,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3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押金2300元及半年租金13800元,于11月5日入住。后因郭某要出售房屋,双方经中介公司协商决定终止租赁合同。12月31日,张某搬离房屋后与中介公司员工祝某、郭某委托验收人胡某共同验收交接房屋。在退还押金时,郭某以张某需支付房屋打扫以及房门、墙壁等损坏费用、其向张某赠送的空气炸锅费用需折抵为由扣除1924.51元押金,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返还租房押金1924.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关系。结合房屋租赁合同、原被告及中介人员三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郭某委托胡某验收房屋并当场拍摄了视频,胡某与原告张某、中介公司员工祝某共同查验交接了案涉房屋,胡某未提出异议,祝某在与原告张某、被告郭某的微信群聊中发送“胡某已把房子完整收取,室内没有损坏”信息,被告郭某亦未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2023年12月31日胡某已经代被告郭某验收并完整收取房屋。对被告郭某在此之后提出的房门、墙壁等损坏需扣除相关费用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房屋打扫费用需扣除,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张某搬离房屋时已进行了清理。被告郭某扣除押金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退还。另外,被告郭某向原告张某赠送空气炸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送出,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也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现无权要求扣除相应费用。故对原告张某诉请被告郭某返还租房押金1924.51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被告郭某已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退还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协商并明确相关合同条款,尤其注意违约条款、解除条款、注明屋内设施情况。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承租方在租房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损坏,出租方有权要求赔偿,但不能将正常合理的房屋折旧损耗归责于承租方;承租方也应妥善善意使用房屋,在房屋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时,及时通知出租方。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留存屋内设施照片及视频,以便在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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