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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意外险”被拒赔,法官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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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榕 汉中市汉台区法院 发表时间:〖 2024/9/24 浏览人数:〖 23559

“如果可以,我不想要这些赔偿金,我也想要孩子有父亲,父母有儿子,我有丈夫……”这是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哽咽着说的话。
基本案情
邓女士2023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给丈夫购买了一份《奋斗无忧个人意外险》。2023年12月,邓女士的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脑干出血,经县、市两级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被诊断为脑干出血(猝死)。邓女士在心痛悲伤之余,记起曾经购买了保险可以弥补些经济损失。而当邓女士等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猝死赔偿申请时,保险公司以未对死者进行尸检为由、存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猝死未发生在6小时内为由先后拒赔。亲人离世的悲伤和保险公司的拒赔,让邓女士悲愤交加,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未对被保险人进行尸检为由拒绝理赔,但被保险人的遗体已经火化,无法再进行尸检鉴定是客观事实,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显失公平。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存在免除责任为由拒绝理赔,根据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约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属于该免赔条款中约定的任何一项,而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为猝死,死亡原因已明确,保险公司又以被保险人从症状出现到死亡已经超过6小时,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理由拒绝赔偿。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倡导的诚信、公平原则相违背。不符合公众的通常认识和合理期待。其拒绝理赔理由不能成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邓女士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法官寄语
购买商业保险要注意哪些事项?法官给出以下建议:一是甄别险种,认清自己购买保险类别、具备什么保险功能;二是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合同中的加粗部分免责条款;三是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当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樊榕) 汉中市汉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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