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铮 石少林 三河法院
大年初八一家人吃顿团圆饭本应是一件高高兴兴的事,可是于某一家却因为家庭琐事大打出手,兄长于某将妹妹于某某打成轻伤二级,引来了牢狱之灾。 2014年2月7日中午,被告人于某到其父家中吃饭。于某因谈及家庭琐事与其三妹于某某发生争吵。冲动下于某用左手打了于某某一个耳光,并用右拳击打于某某头部。家人见状急忙过来劝架,但是性急的于某兄妹根本听不得别人的劝阻,大打出手。混乱下于某某拿她父亲的拐杖上前打于某,于某随后用脚将于某某踹倒,并对于某某的腰部进行踢打。于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骨折、脑震荡;其损伤程度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于某家人电话报案。2014年4月16日于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传唤。 三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因家庭琐事与胞妹进行争吵,并发生互殴,致受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胞兄妹,该案属家庭纠纷,且被害人遇事未能冷静处理,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责任,酌情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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