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海丹 马山县法院
2月2日,马山县法院民一庭收到一份来自被告林某的“特殊包裹”,包裹中有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表达对办案法官的感激之情。 林某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人之一。2011年5月,林某经人介绍到马山县某工程工地工作,由于工作能力佳,很快就晋升为管理人员,该工程负责人杨某便安排他负责统计劳务队的日常开支、登记车队日常工作量、开写单据、统计资金去向等工作。 2011年7月,某工人得知杨某的劳务队因工作量大而导致车辆不够用后,便与被告林某就运输土石方工作进行协商。双方约定由该工人自备车辆,在运输土石方过程中车辆的维修费和油费由该工人负责,车辆加油可以先从杨某从某路桥公司预先领取的柴油中加油,该工人与被告林某结算劳务费时再予以扣除油费,劳动报酬按运输土石方的数额及双方约定的运输价格进行计算。随后该工人自备运输车辆,来到杨某的劳务队从事运输土石方工作,并一直经被告林某结算劳务费。但到了2012年12月28日后,杨某却未能及时支付劳务费给该工人。该工人便将杨某、某路桥公司、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他们支付尚欠该工人的劳动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主张其在杨某组建的劳务队中负责统计劳务队的日常开支、登记车队日常工作量、开写单据、统计资金去向等工作,对这一事实,有该工人和林某提供一系列证据证实。为此,该院认定林某为杨某的雇员,杨某为雇主,林某履行自己职务行为,因此,林某不应承担支付该工人劳务费的责任,法院驳回该工人对林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对该院判决的结果非常满意, 在感谢信中提到:“……如今每每回想都是你们为此案亲自到钦州、下到工地等等多方取证的高大身影,在当今法官中实属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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