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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感悟】“东方智慧”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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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彬州法院 发表时间:〖 2024/5/23 浏览人数:〖 23573

5月22日,彬州法院新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
王某与郑某于2021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王某将位于彬州市某街道的一间民房租赁给被告郑某居住使用,同时约定了租金以及租赁期限。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续租,后被告郑某于2023年3月起再未支付原告王某房租。截至王某诉至法院之日止,仍欠三千余元未付。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郑某家中出现变故,情况困难。为了照顾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以达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遂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与被告郑某联系无果后,与郑某父母取得了联系,其父母表示愿意代替郑某支付租金,经过沟通,原告也表示理解,同意郑某父母以分期的方式支付所欠租金。
最终,经调解员耐心调解,部分所欠租金得以当场履行,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感悟】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民商事案件以更加平和、互利的调解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案件的服判息诉、提质增效具有重大意义。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可以快速实现案结事了,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在本起案件中,当事人实际情况困难,通过双方面对面的调和、调解,照顾到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也使矛盾纠纷达到了实质性化解。
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能够更多的照顾到实际及心理需求,在较为宽松的氛围中自主协商,有利于缓和紧张关系,修复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或情感关系,也更加契合中国人“厌讼”、“以和为贵”的传统心理,便于减少在纠纷处理后的“死灰复燃”或矛盾再次升级。对于法院而言,多采用调解这种更具柔性的司法手段,能够降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提高办案效率,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实现判决所不及的公平正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商事调解也要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这也是民商事调解的两大底线。在调解过程中,要及时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点,准确合理确定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点,避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确保调解结果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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