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灵如 沈阳市铁西区法院
被告人初次触犯刑法一般具有偶然性、刺激性和无知性等特点,经过改造后绝大多数都能改过自新,但仍有一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铁西区法院以2014年为例,对累犯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截止至11月,铁西区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269件,其中涉及累犯案件222件,人犯222人。 一、累犯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低学历、无职业的中年男性为主。222人中,男性214人,占96.4%,女性8人,占3.6%;36岁至60岁之间的中年130人,占58.6%,35岁以下的青年92人,占41.4%;初中以下学历的191人,占86%,高中(中专)学历的24人,占10.8%,大学(大专)学历的7人,占3.2%;219人无固定职业,比例高达99%。 (二)犯罪类型集中且前后罪相似度高。222名累犯中,90%的累犯再次犯罪的类型主要集中于毒品犯罪和侵财犯罪两大类:其中毒品犯罪116人,占52.3%,又以贩卖毒品罪居多,有 84人;侵财犯罪84人,占37.8%,又以盗窃罪居多,有69人。131人前后罪名完全一致,占59%,26人前后罪是同种性质的犯罪,占 11.7%。 (三)释放后三年内是重新犯罪的高发期。与前罪间隔时间越短,被告人再次犯罪的几率越大。其中,前后罪间隔不足一年的114人,已满一年不足两年的55人,已满两年不足三年的25人,已满三年不足四年的18人,已满四年不足五年的10人。呈递减式分布,且释放后三年内再次犯罪的有194人,占罪犯总数的87.4%。可见,释放后的前三年是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重新犯罪的高危时期。 二、诱发再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恶习成癖,自控力差。犯盗窃、涉毒等罪行的人再次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概率较高,因为这类犯罪一般都有较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已形成一定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一旦遇到不良诱因,立刻就范。他们犯罪后不认罪悔罪,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不接受教育改造,刑满释放后,往往故态复萌,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极度缺乏。 (二)社会接纳程度低。犯罪分子大多数学历文化层次较低,技术能力素质也偏差,这些人服刑期满后由于单位门槛的限制往往更加难以就业。加上社会普遍存在的排斥心理,将他们视为“另类”,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愿意与其接触,这种不被认同的生活氛围使他们比平常人遇到的困难更多,承受的压力更大。在长期找不到工作,经济得不到保障,情感得不到宣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安置帮教部门及时的指导和有效的帮助,很可能重回不良“朋友圈”,寻找一些非常规的渠道来维持生活,或者重操旧业再犯罪。 (三)教育改造成效不高。一方面,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时被动感染的可能性很大。在这种近距离的接触中,很多错误的畸形理念和歪曲的生活习惯会感染给那些免疫力差的人,当服刑期满重新踏入社会后,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监狱主要是通过减刑、假释的方法促使罪犯认真改造,缺少人文关怀和有针对性的改造手段。而监狱中实行多年的减刑、假释考核办法容易造成一些罪犯在改造中投机取巧,处心积虑使自己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其内心深处的劣行往往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改造。 三、对策建议 (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在区分前后罪间隔时间、刑罚性质、罪行轻重情节的基础上,准确掌握量刑幅度,确保罪责刑相统一。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由于其在犯罪时就已经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性,应加大对其打击力度。 (二)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掌握一技之长,提高生活能力,为其回归社会再就业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应当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依托村委会、居委会、政府等部门,有效落实追踪、回访,并争取各方力量给予其就业帮扶,帮助其尽快融入社会。 (三)注重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作用。管教干部要教育服刑人员从内心深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自觉地投入改造,从主观上避免再犯罪。运用科学的方法,宣传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普及法律知识,使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知识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引导他们摆脱因违法犯罪留下的阴影,树立起正确、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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