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排忧解难似亲人 ,为民服务暖人心”,简短的话语饱含着群众诚挚的谢意和高度的赞扬,同时,背后也蕴含着法官的付出和努力。 简要案情: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孩子由刘某抚养。刘某抚养孩子一段时间后,因交通肇事罪被羁押。现刘某诉至三原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该案受理后,三原法院夏法官立即翻阅卷宗了解案情,第一时间与王某进行联系,得知刘某与王某之前有多重矛盾,积怨较深,离婚后二人彻底断绝联系,根据刘某代理人即其姐姐提供王某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上王某。夏法官立即前往王某曾住村委会寻找王某,据村委会告知王某已另嫁他人,离开该村,具体去向不明。因为该案情形特殊,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夏法官高度重视,经过几日不辞辛苦奔波,经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王某。当告知王某该案件后,王某特别激动,痛哭流涕,哭诉之前的委屈和艰辛,并称自己已经结婚,又生育一孩且未满一个月,不愿意再与刘某有任何瓜葛,而且自己全身都是病,自己都无法照顾自已,更无法照顾孩子。刘某姐姐也称其自己有孩子,不仅要照顾孩子,还要照顾父母公婆,无法替弟弟照顾侄子。考虑到该案不能单纯的判决,为了使孩子在生活和学习上切实得到照顾,夏法官多次通过电活、微信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告知王某抚养孩子是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同时苦口婆心、耐心细致从亲情方面给双方做调解工作,让双方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对方的困难,相互理解和体谅。最终刘某姐姐考虑到孩子一直在她们身边生活、学习,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且王某客观条件也无法直接由其抚养照顾,故决定自己替弟弟刘某照顾侄子,王某当庭也表示愿意在刘某羁押期间给刘某姐姐多一些抚养费,双方达成协议,圆满解决了矛盾,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家事纠纷无小事,妥善化解家事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三原法院始终秉持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充分将调解贯穿到诉前、诉中全过程,力争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等各类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作者: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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