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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宅基地使用权投资建房 不享有所建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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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航会 发表时间:〖 2015/1/30 浏览人数:〖 5070761

作者:王航会     陕西省长武县法院

   【案例索引】
   (2012)长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
   (2013)咸民终字第01059号民事裁定;
   (2013)长武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
   (2014)咸中民终字第01211号民事判决。
   【案情】
    2001年2月6日,魏某和张某再婚后与张某的母亲崔某一起生活。2003年8月,魏某和张某筹资在崔某的祖遗宅基地处修建楼房二层共八间。2011年魏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法院判决离婚,对房产未予分割。2012年魏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崔某以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分歧】
    本案围绕第三人崔某的祖遗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遗产,从而决定崔某对魏某和张某在此宅基地处修建的楼房,是否享有所有利,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崔某不享有魏某和张某所修建楼房的权利。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不属遗产,不属遗产崔某对建楼房没有投资,没有投资就不享有所建楼房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崔某享有魏某和张某所修建楼房的权利。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属遗产,崔某以祖遗遗产宅基地使用权为投资建楼房,属楼房的共有人,享有参加诉讼分割楼房的所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宅基地使用权不属遗产,其理由如下
    其一、遗产的法律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在我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遗产的特征: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其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法律规定宅基地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按户申请,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划拨取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按户所有而不属家庭户代表和家庭户人员按份所有,故不属个人财产,不属个人财产就不能是遗产。
    其三、宅基地使用权财产的性质。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即非个人财产;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财产的所有权,故不属个人财产,不属个人财产就不能是遗产。
    综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个人财产,不属个人财产就不能是遗产。崔某以不属遗产的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属对魏某和张某修建楼房未投资,未投资即不享有所建楼房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崔某这样的弱势,可根据其居住、生活、依赖张某的赡养等情况,确认给其楼房的居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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