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撤销结婚证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纠错行政行为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王航会 发表时间:〖 2016/8/17 浏览人数:〖 331568

    【裁判要旨】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经查证属实,登记机关可宣告结婚证作废,该规定并不限制婚姻登记机关有错不能纠正。
    【案例索引】
    (2015)长武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
    (2015)长武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
    (2016)陕04行终37号判决。
    【案情】
    户籍和住所地均为西安市碑林区的原告胡某,于2006年1月11日以结婚证丢失要求在被告咸阳市某县民政局予以补办。补办结婚证时胡某填写了《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份。某县民政局给胡某发放了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持证人为原告胡某和第三人马某的结婚证二本。2010年8月10日胡某以上述结婚证上其身份证号码有误,要求民政局予以更正。民政局以胡某未能提供更正结婚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将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收回,并在二证上盖章注明“因档案不能提供作废”。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而本案无有证据证明属胁迫婚姻,民政局无权“宣告结婚证作废”,故应判决撤销某县民政局2006年1月11日向胡某发放的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并提供相关婚姻、身份证件等证明办理;或者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相关资料证明办理。本案中,胡某与马某无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案民政局辖区,胡某也未提供初次在本案辖区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明,独自向本案辖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证,本案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其行为显属违法。2010年8月6日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收回并作废了上述违规办理的结婚证,是纠错行政行为,应判决确认其违法。
    第三种意见认为,2006年1月11日办理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至胡某起诉日,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其一、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2006年1月11日为胡某办理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本案中,一是在胡某和马某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其辖区内;二是在胡某未提供在其辖区初次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明;三是马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也无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四是胡某独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而咸阳市某县民政局违反《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向胡某发放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其行政行为违法。
    其二、收回并盖章注明结婚证作废的行为,是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本案中,2010年8月10日,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在胡某未能提供更正结婚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时,将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收回,并盖章注明“因档案不能提供作废”。改变了原违法发放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故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确认原发放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其三、以《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因胁迫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宣告结婚证作废,而否定2010年8月10日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收回并宣告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作废的行政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照此观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只能让其发展、继续,而行政机关无权、也不能自纠、改变或撤销,由此反证,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其四、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于2006年1月11日违法向胡某办理的结婚证其效力一直持续存在,胡某的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第三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综上,依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某县民政局于2006年1月11日向胡某发放X民婚(2005)、(2006)字第33号二本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撤销结婚证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纠错行政行为
以宅基地使用权投资建房 不享有所建...
以同一事由再次诉讼的驳回起诉
上一条信息:贪图便宜收购赃物 废品站老板被拘役 下一条信息:不够钱买手机 男子趁机抢夺被拘役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