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双领 罗铮 三河法院
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通过电话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4年4月,田某驾驶从其岳父王某处借用的轿车行驶至三河市燕郊某街道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周某相撞,冲撞余力使周某的电动三轮车又撞上了孔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造成车辆损坏、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及孔某无责任。田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内。事发后,周某于当日被紧急送往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周某伤后头颅肿胀、颜面部肿胀、鼻部肿胀畸形、颅骨凹陷、多个牙齿冠折、多处骨折,并经过186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经鉴定,周某所受之伤为一处九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周某将驾驶人田某、车辆所有人王某及承保王某车险的北京某保险公司诉至三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三被告均对原告非常同情,众当事人也都有调解的意愿。庭审后,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表示需要向上级保险公司汇报后,再拿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审判人员抓住时机,在庭审后的十天内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多次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劝双方换位思考,并对有争议的损失互相协调。经过审判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北京某保险公司在王某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36万多元,驾驶人田某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给付周某两万多元,周某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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