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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低价购买“抵押车”,车被开走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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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鹤壁浚县法院 发表时间:〖 2023/10/26 浏览人数:〖 6754

市场上售卖的“抵押车”因为价格低廉受到很多买车人的青睐,有人认为买到就是赚到,但有人买了之后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麻烦,这不,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儿。
案件回顾:2023年3月5日,王先生以116000元的价格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丰田牌汉兰达小型越野汽车,过了仅仅十几天时间,3月24日早上王先生发现其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辆竟然不翼而飞。报警后得知,涉案车辆因所有人未偿还银行抵押贷款被银行拖走,经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商退还车款未果后,王先生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返还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则表示不同意王先生的诉求,认为双方实质应为转质押合同关系,王先生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就知道涉案车辆存在抵押情况,并且还明确约定,如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王先生应积极配合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取回车辆,涉案车辆被拖走的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已被银行拖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车辆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但王先生在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双方对于车辆登记车主并非出卖人,车辆不能过户且有被拖走的风险等事实均明知,且双方交易价格远远低于正规二手车辆价格,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由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80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先生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的是车辆转让协议,原告支付了车款,被告交付了车辆,双方应系买卖合同关系。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主债务合同,所以双方之间为车辆买卖关系,而非车辆转质押。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所以,购买抵押车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转让行为并不会影响抵押权,抵押权人依旧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回抵押车辆,会使车辆买受人丧失对车辆的占有。建议买受人在交易前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确认车辆所有人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明确出让人是否具备处分财产的权利或者当事人之间是否对抵押财产有禁止责任等约定,尽到交易审慎义务,合理把控买卖风险。

河南鹤壁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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