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延梅 马贵鑫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月6日是小寒节气,天空飘着雪花,天气格外寒冷。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冒着零下十五度的严寒来到该县台子乡阿士记村巡回办案,就地调解村民党国满等23人诉被告刘永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村委办公室,经过3个小时的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刘永顺于2015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党国满等人土地租金共计59547元,原告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并且约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于2015年4月1日前将耕地恢复原状。一起诉讼标的达123992.63元的土地流转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2013年3月,原告党国满等人与被告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台子乡阿士记村第七档处59.547亩的耕地,用于种植树苗。租赁期为2013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5日,并约定每年每亩的租金为1000元,并于每年3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内,被告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年租金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5日的租金被告已经支付,但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的租金经原告等人经多次索要无果,现原告等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的租金共计59547元及违约金64445.63元,共计123992.63元。并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恢复耕地原状。 该案的成功调解,对当前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村建设转型升级的加快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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