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回报诱惑下,有人偷渡奔向幻想中的“海外淘金地”,期待“一夜暴富”,殊不知等来的却是难逃的法网。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样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10月20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该案是鹤庆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 因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共13人),其中9人分别被羁押在大理州看守所、鹤庆县看守所和丽江市看守所。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鹤庆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现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家属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1日至5月10日间,被告人王某南、黄某锋、刘某铭、张某熙受境外犯罪团伙的邀约,在境外犯罪团伙的帮助及安排下,分别从广西南宁、江西瑞金以偷渡的方式前往缅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23年5月10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张某华、郭某韩、董某芳(女)、冯某(女)、董某富、董某松、杨某文、田某某勒、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上游犯罪嫌疑人的安排,采用分段运送的方式将王某南等四人运送出境。2023年5月11日15时许,王某南等人在孟定镇那永大桥被抓获。 2023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文受上游犯罪嫌疑人安排将1名偷渡客以徒步的方式送出境,获利1000元人民币。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偷渡境外实现“发财梦”,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为了“碎银几两”试图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不仅存在人身危险,还将遭到法律制裁。
鹤庆县人民法尹庆元供稿
法条链接
【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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