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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诉董某某离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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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咸阳市秦都区法院 袁珍珍 发表时间:〖 2023/10/16 浏览人数:〖 23659

   【基该案情】
    原告邵某某,女,汉族。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认识,同年10月26日依法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被告经常性酗酒,且酒后恐吓原告,导致原告经济性心理恐惧。婚后时间不长,被告经常不去上班,在此期间,双方感情已破裂。后来,因被告的各种粗暴行为和恐吓,心理负担加重,最终导致原告得了抑郁症,被告对原告的病情不闻不问,原告病情不断加重,娘家哥才将其接去治疗6、7个月,病情基本好转,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下,于2020年8月15日回家,但是,在回家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又使病情加重,无奈,有回哥哥家中治病,现在病情基本稳定,可是只要看见被告就心慌害怕。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情况】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告诉法院,自己是某某公司经理,是二婚,被告是三婚,其前两任妻子同自己一样,被折磨的患上精神疾病。被告爱喝酒,喝酒后,就训她,骂她,恐吓她说是要把她的头放在自己父母的坟前,长此以往,自己看见他就害怕,但其对以上所述事实无法举证予以证明,庭审中只是出具结婚证为证。
    法院依据原告出具证据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认识,同年10月26日依法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案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审结,于是,有人认为如果该案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笔者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家庭暴力案件普遍存在举证难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宽泛的定义,认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为家庭暴力,但是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主张存在这个宽泛的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往往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完成举证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人法律后果。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举证更加困难。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见证人少,且涉及亲属关系,大多不愿作证;家庭暴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而中国传统的婚姻形式是女方到男方家里共同生活,见证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多为男方直系亲属,他们不仅不会出庭作证,甚至会混淆事实,做反证;家庭暴力实施不定时,过程一般较短,即使受害人当即报案,等公安机关到场,伤害行为一般已经停止,即就是受害人身体上有伤,实施人也不能完全确定。
    二、本案较一般家庭暴力更难举证。该案被告善于伪装,原告难以搜集证据。原告称被告在外人面前表现的特别成熟,对自己特别好,各方面都让人感到很优秀,但是和自己单独在一起时,就说一些特别恐怖的话,恐吓她,折磨她 ,一开始,她跟亲属说起此事,大家都不相信,总是劝解、开到她,后来就不愿和人说话,加之长期的精神折磨,自己就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家人才重视起来,才相信她的话,但是自己没有任何证据。一般家庭暴力多表现为辱骂、殴打,该案家庭暴力更加隐蔽。被告恐吓原告,对其进行长期精神折磨。辱骂、殴打即就是见证人少,也是有人能够见证的,该案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是精神上的伤害,所用的是语言,证据较一般案件难以搜集,加之其精神上出现病症后,搜集证据就更难了
    原告无法举证,法院只能依据证据规则,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即就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起诉,原告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同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袁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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