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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财物拒还获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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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昭鹤 发表时间:〖 2015/1/6 浏览人数:〖 5070817

作者:曾昭鹤     吴川法院

    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宗侵占他人财物案,被告人沈某某一连四次运用不正当手段占据他人财物,并以各种借口拒绝归还。法院最后认定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次侵占他人财物
    26岁的沈某某因染上赌瘾,以致负债累累。为了偿还赌债,他以出售手机、骗取电动车为由,将骗得的他人财物后据为己有,拒绝归还。
  2012年7月,被害人曾某通过QQ联系沈某某表示欲向其购买一台苹果4S手机,双方谈好价钱为2000元,并约定当日下午在吴川市某酒家处交易。曾某将2000元手机款支付给沈某某后,沈某某以帮曾某刷机为由,将手机带走,之后以各种借口推脱,既不归还手机,也不退还款项。
  同年12月,沈某某再次以出售手机为由,骗取另一被害人康某某600元,而后,拒绝交货,也不同意退还款项。
此外,沈某某还两次骗取他人电动车。2012年7月底,在吴川市某路段,沈某某以帮被害人李某维修电动车为由,将李某价值2464元的电动车开走。8月,沈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某网吧上网时,以借用电动车外出办事为由,将何某某价值1608元的电动车开走,拒不归还。
   获刑10个月并被处罚金5000元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存在异议。沈某某承认以出售手机为由骗取他人2000元的事例属实,但认为起诉书中另三项指控并不属实。此外,沈某某表示自己身患重病,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值款人民币66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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