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 霞浦县人民法院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20时许,在魏某某、叶某某夫妇家,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姐夫魏某某及魏的伯母曾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曾某某打电话报警。霞浦县公安局后港边防派出所接警后,派出民警朱某某、刘某、余某等先后出警。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古岭下村金沙街十字路口,叶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是家务事,不满民警出警及不满民警拍摄录像,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谩骂,并动手抢民警手中的摄像机。民警刘某拿出苹果手机继续拍摄,手机被叶某某拍打在地,手机屏幕碎裂。被告人王某某脚踢民警朱某某腹部,并持铁棍击打民警余某右前臂,致朱某某左胸下壁和左上腹壁挫伤、余某右前臂中段挠背侧软组织挫伤。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朱某某、刘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上述被摔坏的手机更换屏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某某庆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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