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诈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不受侵害,8月4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社会治安刑事案件,共5名被告人,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3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到铜仁“跑分”,同年2月24日凌晨,其二人驾驶越野车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到达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经他人联系认识被告人韦某某、郭某(另案处理)并商议在铜仁市碧江区进行“跑分”洗钱活动。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田某某、韦某某在铜仁市火车站附近的台球室、“58盛世酒店”等地利用被告人杨某等人的银行卡转账、取现等手段为犯罪团伙实施洗钱“跑分”犯罪活动,关联被诈骗资金1664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韦某某、王某、田某某、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钱款,而帮助他人通过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转账、取现的方式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日益猖獗,逐渐成为侵犯财产案件中的主流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类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常常以团伙作案为主,在收购银行卡、诈骗被害人、转移被诈骗资金、银行卡取现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在短短数个小时以内将被诈骗到的金钱分卡转移,导致被骗款项极难追回。
希望广大群众保管好自己银行卡、电话卡、网银U盾等存取工具,对买卖、出租银行卡行为坚决抵制,确保自己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旦发现出租、买卖银行卡及使用银行卡为他人转账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玉屏法院 向政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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