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双方仅就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做了书面约定,未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能否主张利息?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1月30日,张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22年11月15日前还清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因张某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及利息。张某某同意偿还借款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那么,李某主张张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亲兄弟明算账。在出借款项时务必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送达地址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后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借款双方在欠条中仅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仅支持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龙井市人民法院 审管办 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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