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其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简介】2022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通过赌博软件认识“阎王”(身份待核实),明知“阎王”使用银行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苏某某仍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阎王”使用,共获利6000元,并已用于日常消费。经查,2022年1月20日至3月26日期间,苏某某提供的上述6张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达110万余元,关联16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9.5万余元。
【法院审理】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福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天底下没有不劳而获的工作,更没有坐享其成的收获,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给不法分子使用,从而让自己沦为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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